某个人2008年5月因工作调动转让位于市区的原居住的自有住房(非普通住宅),房产于2004年8月以20万元的价格购入,购入时缴纳契税 1万元,其他各种费用1万元,转让获得收入 60万元,签订了二手房转让合同。现在重建同样的房屋需50万元,经评估房屋为七成新。该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 )万元。
A.3.38
B.3.23
C.3.56
D.4.55
参考答案:A
解析: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该个人2008年5月转让的自有住房,是2004年8月以20万元的价格购入,居住时间在3年以上5年以下,按规定应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将居住未满5年的住房转让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购入时缴纳契税,其他各种费用不是转让环节发生的,不得扣除。 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60×5%×(1+7%+3%)=3.30(万元) 应纳印花税=60×0.5‰=0.03(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50×70%+3.30+0.03 =38.33(万元) 增值额=60-38.33=21.67(万元) 增值率=21.67÷38.33×100%=56.54%,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应纳土地增值税 =(21.67×40%-38.33×5%)×50% =3.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