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在某场拍卖会上,因一幅名画竞投激烈,致拍卖师忙中疏忽,未按《拍卖规则》中的规定三声报价后敲槌,而是四声报价后才敲,之后又有人举牌出更高价。对此,现场公证人员裁决四声报价敲槌无效,这样拍卖行便重新开拍,故造成买受人更替,拍卖结果改变。于是,四声报价后敲槌后产生的买受人提起诉讼,状告拍卖行。
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四声报价敲槌有效,拍卖行同第一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1)从出价变化可知本场为增价拍卖,那么竞买人报价为要约,拍卖师敲槌为承诺,尽管是四声报价敲槌,仍表明拍卖成交合同成立,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拍卖师四声报价敲槌违反了《拍卖规则》,本身存在过错,但四声报价比三声报价实际上增加了其他竞买人的竞买机会,并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效力。
(3)拍卖行在第一次敲槌后拍卖成交合同已经成立、拍卖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又再次进行拍卖的行为无效,应承担民事责任。
(4)公证人员履行职务,依法只能对拍卖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无权确认拍卖行为的效力,宣布四声报价无效于法无据,属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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