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10年12月28日,东方公司向南方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南方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12月31日,西方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东方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西方公司遂要求南方公司付款,南方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向西方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南方公司向东方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1年3月28日之前
B.2011年7月5日之前
C.2011年4月5日之前
D.2011年6月28日之前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本题东方公司是出票人,所以南方公司对东方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2011年6月28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