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甲内资企业在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注册税务师在“长期投资——其他投资”明细账中,发现上年结转投资额为200万元,接受投资单位为深圳乙公司,甲企业当年投资收益账户为0,在“其他应付款——深圳乙公司”明细账中发现当年7月15日贷方发生额5万元,后附原始凭证为银行汇兑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凭证。注册税务师认定该项目为其他应付款为投资分回利润(与事实相符)甲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假定甲企业当年和以前年度经营均盈利,也无其他涉税事项,甲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深圳乙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注册税务师应如何指导甲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并作相关账务调整分录
参考答案:应告知甲企业按国家税法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调整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
借:所得税费用 50000/(1-15%)×(33%-15%)10588.2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588.24
借:投资收益 5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
借:本年利润 10588.24
贷:所得税费用 10588.24
借:本年利润 39411.7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941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