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以上说法是否有不妥之处请指出来并说明应如何办理
2.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部规定在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对哪些实行见证取样
3.送往试验室的样品,应填写“送验单”,该“送验单”应有什么印章和谁的签字
4.实行见证取样,是否可以代替承包单位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
答案
参考答案:
1.以上说法的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进行见证取样;
正确做法:承包单位在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下,承包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取样过程。
(2)不妥之处: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其送检样品进行加封;
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对其样品进行加封。
(3)不妥之处:由监理工程师送往试验室;
正确做法:由承包单位送往试验室。
(4)不妥之处:试验报告一式两份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保存;
正确做法:试验报告由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
(5)不妥之处:承包单位将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加入工程进度款交付申请中;
正确做法:不应加入。
2.实行见证取样的是:工程材料、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结构工程的受力钢筋(包括接头)。
3.“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4.见证取样不可以代替承包单位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的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