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3年11月1日,张强与贺梅登记结婚。1994年2月,张强所在的公司派张强到日本从事劳务工作2年。1996年期满后,张强在日本非法滞留至2002年12月20日。期间张强与贺梅通信至1997年3月,自1996年至2000年9月间,多次汇款给贺梅。
2001年11月20日,贺梅以张强于1996年5月后一直下落不明为由,向道林市武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强死亡。武林区人民法院经法定公告期满后,于2002年12月10日依法判决宣告张强死亡。同月20日,张强被遣返回国,多处寻找贺梅,贺梅明知其回国却避而不见。
2003年3月3日,张强向武林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贺梅离婚。在一审过程中,贺梅于同月10日与刘铁柱登记结婚,并一直向法庭隐瞒张强已经被宣告死亡以及自己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同月27日,武林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强与贺梅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贺梅不服,提起上诉,披露了张强已经被宣告死亡和自己与他人已经结婚的事实。经张强申请,武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撤销了宣告张强死亡的判决。同年8月13日,道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武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张强与贺梅的离婚判决。贺梅在2004年产下她与刘铁柱的孩子——女儿刘青。
请分析以上案例,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在法律上宣告一个人死亡的后果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具体来说,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其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执行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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