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国际贷款工程项目业主A与我国某监理单位B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并按贷款机构规定通过国际招标并与某国外承包商C签订了幕墙工程设计及施工承包合同。幕墙工程设计合同规定:幕墙铝型材由承包商采购、供应,并应符合我国规范要求,我国规范未作规定的应符合承包商C所在国家规范的规定。
外国承包商C提出的设计及采购进场的该国铝型材,其受力部分的壁厚小于3mm,监理工程师认为中国规范规定幕墙铝型材受力部分的壁厚应不小于3mm,于是通知承包商该批铝型材不得用于工程进行挂装。承包商解释说:中国规范是按构造要求考虑的,而该国规范对于铝型材壁厚未作规定,设计壁厚是通过结构计算确定的,而且,该铝型材强度高于我国同类铝型材强度,安全使用没有问题。此外它也是该承包商报价的依据,如果更换铝材,则需重新调整价格并相应顺延工期。
问题

你认为如果要进行变更应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承包方的做法有哪些不妥

答案

参考答案:由于承包商对所承包的内容具有设计者和施工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应按设计者要求变更的正常程序进行:
(1)将“设计变更通知”及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研究,必要时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例如对本例应有试验、鉴定资料);
(3)如果研究取得一致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本例实际上是属修改合同规定的设计标准。按正常程序,应当按合同原规定标准提出一个设计方案,再按外国标准提出一个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分析,供建设单位研究、选择,如选择新方案取得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合同的变更程序达成修改此部分设计标准协议。
应指出,本例中承包方未按正常程序进行,擅自修改,应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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