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属化妆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度,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 200万元,会计利润为8万元,企业以此为基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16万元。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年终审查,发现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业务内容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中含从股份公司分回的股息6.46万元。经审查,股份公司所在地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企业全年实发工资总额110万元,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经核定企业全年平均在册职工为100人,当地政府规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中含国库券利息收入4万元,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5万元;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上交的税收滞纳金1万元,向其关联企业的赞助支出3万元;
(5)2005年10月销售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收取产品服务费2.34万元,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企业将此项收入冲减了应付福利费;
(6)“管理费用”账户中,列支了全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
(7)2005年3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厂房出租合同,将本厂厂房出租给乙企业,并收取一年的租金收入100万元。企业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借:银行存款 1 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000000
(8)“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为50 000元,其中20 000元已逾期1年没有返还,另有20000元是向与企业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合理押金。
要求:
(1)根据该企业上述资料,分别分析企业2005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错在何处
(2)核定该企业2005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分析处理如下:
(1)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错误。
①从股份公司分回的股息收入已纳税款可以扣除
抵免税额:64 600÷(1-15%)×15%=11 400(元)
②计税工资=100×800×12=960 000(元)
实发工资超标准=1 100000-960000×140000(元)
③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超标准=140000×(2%+14%+1.5%)
=24 500(元)
④按照规定,国债利息40 000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应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⑤“营业外支出”账户中支出的税收滞纳金10 000元和支付关联企业的赞助30 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⑥收取的产品服务费应作收入处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应补缴增值税=23 400÷(1+17%)×17%=3 400(元)
应补缴消费税=23 400÷(1+17%)×30%=6000(元)
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 400+6 000)×(7%+3%)=940(元)
应调增所得额=23 400-6 000-940=16460(元)
⑦按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收入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超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150000-12 000000×5‰=90000(元)
⑧出租房屋应补缴营业税=100×5%=5(万元)
⑨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计入收入总额,向与企业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合理押金可不计入收入总额。
(2)2002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应纳税所得额=80 000+140000+24 500-40 000+10000+30 000+16 460+90 000- 50000+20000=320 960(元)
②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20 960×33%-11 400=94 5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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