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远公司B无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请问:你认为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国际惯例认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因此,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与向其提示正本提单者,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仅凭甲方一纸保函便交货,致使原告出示正本提单并证明自己为提单背书人而无货可提。被告显然违反了国际惯例,违反了其在提单上做的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之人交付货物的承诺,应承担责任。
保函是提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双方民事行为,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包括提单合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而且至今未见有国际公约或成文惯例中载有凭保函提货之规定,因此承运人须向正本提单合法持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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