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一家位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软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2005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买卖国债收益4万元,买卖股票净收入44万元,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200万元。 (2)3月1日将上年购人的一处1000平方米写字楼部分出租,月租金10万元,购人房产的原值480万元,按20年折旧年限计算(不考虑残值),计提的出租房折旧费单独计人其他业务支出核算。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销售成本或销售费用。 (3)产品销售成本2700万元,销售税金5万元(不包括出租房屋的税费)。 (4)产品销售费用510万元(其中业务宣传费43万元,无真实凭证的佣金30万元);管理费用380万元(其中上年自行开发的新技术开发费已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成功后,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本年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处理,摊销金额36万元,为职工投保健康保险100万元)。 (5)2005年购买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投资额为80万元。 (6)境外A国分支机构2005年分回利润60万元,已在A国缴纳公司所得税1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5年计税收入总额; (2)计算该企业2005年税前扣除合计数额; (3)计算该企业2005年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05年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 (5)计算该企业2005年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6)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纳税额; (7)计算该企业2005年国产设备投资抵税额;(该企业200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82万元) (8)计算该企业2005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1)计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顺序,计算如下: ①投资收益:买卖国债收益不免税;买卖股票的净收入也应并人所得额;境外所得需要并人计税收入。 ②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不并入所得额。 ③出租房屋的净收入: 出租房屋全年应纳流转税(费)=10×10×5%×(1+7%+3%)=5.5(万元) 出租房屋伞年计提折旧费=480÷20÷12×10=20(万元) 出租房屋全年净收入=10×10-5.5-20=74.5(万元) ④计税收入合计=4000+4+44+74.5+(60+10)=4192.5(万元) (2)扣除项目与金额 ①业务宣传费:按主营业务收入的.5‰税前扣除(租赁净收益不作为计算基数)即:4000×5‰=20(万元) 实际列支超标准=43-20=23(万元) ②无真实凭证的佣金不得扣除 ③上年自行开发的新技术开发费已在上年管理费用列支,本年不得再摊销开发费。 ④为职工投保的健康保险属商业保险,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⑤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700+5+(510-23-30)+(380-36-100)=3406(万元) (3)当年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192.5-3406=786.5(万元) (4)i岛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所得税税率 境内外所得应纳税=(786.5-70)×15%+(60+10)×33%=107.48+23.1=130.58(万元) (5)境外A国分回利润处理: ①境外已纳税扣除限额=(60+10)×33%=23.1(万元) ②在A国已纳税款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已纳税额可据实扣除。 (6)当年应纳所得税=130.58-10=120.58(万元) (7)国产设备投资抵税: ①抵税限额=80×40%=32(万元) ②国产设备投资当年比前一年新增所得税=120.58-82=38.58(万元) 新增所得税超过投资抵税限额,只能按抵税限额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8)当年实纳企业所得税为: 120.58-32=88.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