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B、C合伙成立一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因购车款不足就向D银行贷款20万元,以奥迪牌轿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又以该车质押向E借款1万元。在合伙企业把汽车交付给E以后,一次合伙企业借用该车,车撞伤行人L,需住院费1万元。同时车也受损。E经合伙企业同意把该车送修,修理费2万元,未付修车款,车被H修理店留置。 问题:
假设该合伙企业把其持有的一份提单质押给M公司,M公司又把该提单质押给H公司,上述两次质押均订有质押合同。现质押权人M、转质押权人H均要求以提单项下的货物优先受偿,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