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的情形有()。
A.甲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乙合伙人尚有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C.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丁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同时参加了另一个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E.作为合伙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
参考答案:A, D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据此,A、D两项表述属于本规定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不选,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C项不选,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属当然退伙的情形,而不构成除名退伙的原因。E项属于当然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