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末,某国有工业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650万元,产品销售销售税金及附加38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5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万元,并按所得税税率18%计算应纳所得税0.36万元。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进行审计,核实有关账簿内容如下:
(1)管理费用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万元,新购置的一辆小汽车14万元;
(2)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尚未交付使用的融资租赁设备发生的利息6万元;逾期还贷,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利息5万元;
(3)营业外支出12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损失20万元;
(4)本年实际收到税务机关先征后退的增值税10万元,未计入补贴收入账户;
(5)本年盘盈价值20万元的设备一台,已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当年提取折旧1万元。
要求:请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指出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出现的错误,并重新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