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生产1000台空调,预计5月份下线,于2010年3月委托乙公司代理销售事宜,约定待5月份下线后就将空调交给乙公司售卖并支付了报酬。合同订立后,恰好丙公司找到乙公司要买空调,于是乙公司当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约定丙向乙购买1000台空调,当年的5月份交货,丙公司预付了部分货款。当年6月,丙公司迟迟不见乙公司发货,遂上门催讨。乙称系由于甲公司未向自己交货所致,并向丙出示了自己与甲的委托合同。丙遂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供货。后经律师调查,甲公司生产失败,且公司资产状况不佳,遂申请撤诉,转而起诉乙公司。
问: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