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1年7月20日,甲商贸公司与乙钢铁厂签订一份购销特殊钢合同。合同规定:由乙厂供给甲公司特殊钢500吨,每吨价格为6000元,共计货款3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1年11月底,甲公司应将货款于2001年10月20日前交给乙厂的开户银行。甲公司在付款前委托市场调查公司前往调查乙厂的生产状况,有确切证据表明乙厂设备失修,车间停产,没有任何库存,根本无钢可供。为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甲公司于10月5日向乙厂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称只有在乙厂提供担保后,甲公司才履行付款的义务。乙厂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亦反诉要求乙厂提供履约担保。

问:(1)甲公司拒付货款是否违约,为什么

(2)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

参考答案:

(1)不是违约,而是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在本案中,有确切证据表明乙厂不可能供应钢材,已经危及甲公司之债权,故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因甲公司不是违约,故不承担违约行为,法院应支持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要求乙厂提供履约担保。

问答题 简答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我在五十年前,完全没有懂得这一段话的“诛”正是中国专制体制下禁止新思想、新学术、新信仰、新艺术的经典的根据。我在那时候抱着“破除迷信”的热心,所以拥护“四诛”之中的第四诛:“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我当时完全没有想到第四诛的“假于鬼神……疑众”和第一诛的“执左道以乱众”的两条罪名都可以用来摧残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当时也完全没有注意到郑玄注里用了公输般作“奇技异器”的例子,更没有注意到孔颖达《正义》里举了“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的例子来解释“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故第二诛可以用来禁绝艺术创作的自由,也可以用来“杀”许多发明“奇技异器”的科学家。故第三诛可以用来摧残思想的自由,言论的自由,著作出版的自由。

我在五十年前引用了《王制》第四诛,要“杀”《西游记》、《封神榜》的作者。那时候我当然没有梦想到十年之后我在北京大学教书时就有一些同样“卫道”的正人君子也想引用《王制》的第三诛,要“杀”我和我的朋友,当年我要“杀”人,后来人要“杀”我;动机是一样的:都是因为动了一点正义的火气,就失掉容忍的度量了。

我自己叙述五十年前主张“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的故事,为的是要说明我年纪越大,越觉得“容忍”比“自由”还更重要。(胡适《容忍与自由》)

郑玄注以公输般作例子、孔颖达以孔子诛少正卯为例子是提倡宽容还是主张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