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1年7月20日,甲商贸公司与乙钢铁厂签订一份购销特殊钢合同。合同规定:由乙厂供给甲公司特殊钢500吨,每吨价格为6000元,共计货款3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1年11月底,甲公司应将货款于2001年10月20日前交给乙厂的开户银行。甲公司在付款前委托市场调查公司前往调查乙厂的生产状况,有确切证据表明乙厂设备失修,车间停产,没有任何库存,根本无钢可供。为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甲公司于10月5日向乙厂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称只有在乙厂提供担保后,甲公司才履行付款的义务。乙厂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亦反诉要求乙厂提供履约担保。

问:(1)甲公司拒付货款是否违约,为什么

(2)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

参考答案:

(1)不是违约,而是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在本案中,有确切证据表明乙厂不可能供应钢材,已经危及甲公司之债权,故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因甲公司不是违约,故不承担违约行为,法院应支持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要求乙厂提供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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