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区外经贸局于2002年7月签订了一份建造住宅楼合同,约定由外经贸局提供建房土地,建筑公司提供建房所需资金并组织施工,约定竣工日期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妥之日起两年。2002年8月,外经贸局从国土管理部门办好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建筑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工程过半后,建筑公司因资金困难被迫停工,直到2005年9月,住宅楼主体工程仍未完工。2006年元月,外经贸局以建筑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于2006年3月将住宅楼交付使用,并赔偿逾期交楼的损失。建筑公司却辩称未能如期完工是因为资金原因,自己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待资金到位后组织施工即可。
问:(1) 建筑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 不成立,因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应于2004年8月前完成工程,而直至2005年住宅楼主体工程仍未完工,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主观过错在我国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 法院应判决建筑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即交付停工住宅楼的义务,及赔偿外经贸局因此所受的损失。

单项选择题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