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参考答案: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即该施工合同总日历天数为153天。
(2)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合同总价应为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4)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部分条款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5)甲方承诺的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预付款制度的本意是预先付给乙方必要的工程款项,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故此,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而工程进度款则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
(6)工程进度款支付的逾期罚息数额不妥。逾期罚息针对违约而设,应以实际损失为基本计算依据,如果该罚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过高部分不应予以支持。至于逾期给付的实际损失的计算,由于款项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标的的显著特点,一般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