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在该监理合同草案中拟订的几个条款中是否有不妥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监理合同草案中拟订的几条均不妥:
首先监理工作的性质是服务性的,监理单位“将不是,也不能成为任何承包商的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将设计、施工出现的问题与监理单位直接挂钩,与监理工作的性质不适宜。
其次,监理工程师应是与业主和承包商相互独立的、平等的第三方,为了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我国建设监理法规文件明文规定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在合同中若写入以上条款,势必将监理单位的经济利益与承建商的利益联系起来,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第3条中对于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伤亡,业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监理单位的责、权、利主要来源于业主的委托与授权,业主不承担的责任,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也是不妥的。
第四,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合同第24条规定以外)”。本合同中如果因“重大经济损失”、“监理单位赔偿比例”等均不明确。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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