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3.吕某不构成累犯,因为其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但后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既不构成一般累犯,也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

答案

参考答案:1.定罪:吕某架设电线时,用手去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轻率地认为不会出事故。吕某的这种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吕某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吕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吕某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更谈不上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是违背吕某的意思的。
  吕某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吕某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吕某为了生活用电架设电线,主观上不是为了加害于人,而且在人迹罕至的地方架设电线,客观上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吕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吕某是过失犯罪,吕某见状帮助受害人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往医院抢救不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构成犯罪中止,吕某并无故意犯罪,不构成犯罪中止。
  3.吕某不构成累犯,因为其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但后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既不构成一般累犯,也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

解析:[考点] 过失致人死亡罪、累犯、犯罪中止
1.吕某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并且不按规定将电线架空,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这些行为都是故意的。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吕某具有杀人的故意。从他架设电线的目的,到他发现电线破损后采取包扎措施,直到触电事故发生后他对郑甲的抢救活动,都可以看出吕某对郑甲的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所以不能以故意杀人来定罪。
  2.《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