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本案上河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活动中,在程序上存在着一些错误。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将这些错误指出来,并请说明正确的做法。

答案

参考答案:上河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本案件的活动中,有如下几处错误:
  (1) 公安干警江涛与陈新在情况并不紧急的情况下,没有申请并出示搜查证,并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下,搜查了当事人的房间与物品;
  (2) 该局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没有立即办理拘留手续,而是在七日后才补办。在不紧急的情形下,应当办理拘留手续并出示拘留证方可采取拘留措施。
  (3) 负责讯问的干警告知其不能请律师是错误的,在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利委托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4) 连续七个日夜连续讯问,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实际上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的做法,这是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
  (5) 本案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公安机关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错误的。所谓“重大跨国集团犯罪”的理由并非不允许会见的法定理由,更不能解释为国家秘密。
  (6) 在侦查程序中受犯罪嫌疑人委托而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本案中负责干警拒绝告知的行为是错误的。
  (7) 该公安分局在法院还没有作出裁判认定并处理前,就将案件中的12万元港币“没收上缴国库”,严重违反了程序。应当将该“赃物”随案移送或待法院裁判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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