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案情:A市B区税务所(国税)2007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
2007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7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 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口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 10000元罚款。
2007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服装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所7月21日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7年7月 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区税务局长批准,于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 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 8月15日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题中若当事人申请听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

B.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

C.听证过程中的辩论应当先由听证申请人发言,再由调查人员答辩

D.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延期听证

E.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声明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答案

参考答案:B,E

解析: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选项A错误、选项 D正确。听证过程中的辩论应当先由听证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答辩。选项C错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选项D错误。

默写题
单项选择题

(三)阅读下面短文,回答问题  诠释方法在解释过程中,除了认知功能之外,尚有另外一项功能:两相符合及调整一致的功能,这是单纯的历史解释所不能达到的目的。所谓两相符合指的是法规为主体,共同生活所发生的现实情况是客体,使主客两者调和一致之意。解释法律的机关,不限于传达以过去的事实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之原始意义,应更进一步在穷尽法律的原意之外,从该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法制一环的关联性中,发挥其效力。解释者把法律条文的原始意义加以重组并不足够,解释者必须使法律的含义与当前的生活现状相适应。  贝提反复强调法律规范的解释与纯认知的理解或判断不同,它不以发现真理为目的,法的解释在于作为社会共同生活之工具性的目的,这种功用在调和私法领域的各种利益冲突时,表现最为明显。不同社会利益集团对法律规范的形成皆有其影响存在,这是每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社会本质。法官基于对利益冲突应作出评价的职责,对这一社会本质不能忽视。这又涉及历史解释方法的问题,所谓历史解释并非指从历史的原著者及语言学方法来获致单纯的知识。因为法律解释不是在作纯理论的探讨,相反的,作为社会单位的不同利益主体,都把所理解的法律当作游戏规则并受其拘束,故历史解释无非是以历史方法确认法律含义的基础上,用目的论式表现其规范效力的解释任务,达成符合现实需要之解说及补充性的功能。而所谓立法者的意思或观点,既不是指立法者内心的意思或评价,也不是指涉国会多数的团体意志而言,乃是指作为规范应有的客观评价。  补充性功能是基于动态的内在关联性以及客观上的调和一致,与静态的并忠实的受成文法条拘束之解释,全然不同。以补充性的解释俾使获致裁判的法则,有诉诸法官情绪判断的危险,也可称之为取决法官价值哲学式的裁量。其实解释者不太可能专断,因为仍然须受法律解释之基本价值所约束,因为解释者的判断在整体法秩序的关联关系中,处于低位阶的层级。法官或法学家的判断,不能情绪化或恣意为之。还有下列因素是贝氏所未讨论的:法官受诉讼审级的制约或合议形成法庭意见而非一人独断独行,至于学者的见解原本就是不具拘束力之公共论坛中的一种声音而已。  贝提以具体个案为例,他认为有两个步骤:首先,确定现行法律规范所欲保护的利益;其次,在欠缺可供裁判采用的法则时,就应以先前所讲的补充方式获致裁判所依据的法则。法律的原始意义是主体,现时的个案构成要件事实是客体,这时不是硬将主体配合客体,认为这样就可保持主体的原意不变。事实并非如此,相反的,须是客体趋近于主体,因为客体是反映不断变动中的法律生活之现实,应纳入法律适用的功能范围之内。至于法规客观上能符合并反映因变动不居之社会生活的事实关系,正有赖于诠释学了。  (节选自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有删改)

法官行使解释权,容易产生情绪化或者恣意为之的弊病,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存在,这些弊病受到一定的约束.这些因素中不包括

A.法律解释的基本价值

B.诉讼的审级

C.合议形成的法庭意见

D.学者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