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销售收入6000万元;(2)销售成本(含税金).4000万元;(3)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费600万元);(4)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万元、研究新产品开发费用1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可按50%的标准加计扣除);(5)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因向其他企业借款500万元按利率10%支付利息50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6)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向税务局支付2009年未纳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款10万元)。
甲公司的上述费用支出中,依法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项目是( )。
A.广告费600万元
B.业务招待费100万元
C.财务费用100万元
D.向贫困地区的捐款10万元
参考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点是税前扣除(即扣除这些费用支出不计入纳税额的范围)。
A.广告费6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广告费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15%扣除,其余部分则不得扣除。本案当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6000×15%=900(万元),因此本案可以扣除900万元(不计入纳税额范围),而本案中的广告费只有600万元,因此准予全额扣除,不计人纳税额范围。
B.业务招待费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进行扣除。因此:100 x60%=60(万元);5‰×6000=30(万元)。因此B项100万元中的30万元扣除而不计入纳税范围,剩下70万元则计人纳税范围。
C.财务费用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本案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因向其他企业借款500万元按利率10%支付利息50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按照以下标准处置: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不纳入计税范围。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则不予扣除。由于本案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因此本案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500万元×6%=3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即支付费用的50万元中的30万元可以扣除而不纳入计税范围,但是剩下20万元部分不得扣除须纳入计税范围。
D.向贫困地区的捐款10万元。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不纳入计税范围。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纳入计税范围。
因此:
第一步,先计算出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总额):
6000-(4000+800+600+100万+50万)=6000-5550=450(万元)
第二步,再计算出扣除额:
450×12%=54(万元)(准予扣除),现在向贫困地区捐款只有10万元,所以可以全额扣除,不计入纳税范围。
综上,AD项可全额扣除,不计入纳税范围;其他两项是部分扣除,部分不扣除,部分计人纳税范围,部分不计入纳税范围,所以选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