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货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另给予特约经销商2%的折扣,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
(4)购进机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
(5)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装卸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0.6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7)当月因管理不善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5万元(其中含运输成本2.79万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账户损失为40.95万元。
2011年12月该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下:
①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430+600×(1-2%)+50]×17%-[3.4+102+(20+5+3)×7%+0.6-35 × 17%]=181.56-102.01=79.55(万元)
② 申报缴纳的消费税=[430+600×(1-2%)+50]×9%=96.12(万元)
(说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均适用9%的消费税税率,C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8%)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或回答问题,计算事项需计算出合计数。
根据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情况,按资料顺序逐项指出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① 交款提货方式销售的汽车30辆,由于已经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按照450万元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按照430万元为销售收入计算有误,因此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② 销售给特约经销商的汽车50辆,折扣另外开具发票不能冲减销售额,以全部销售额作为销售收入,因此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③ 销售给本企业职工的汽车,按照成本价格计算税金,价格明显偏低,应该核定计税依据,由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应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企业按照成本价格50万元确认收入有误,所以计算出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④ 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抵扣其进项税额,处理正确。
⑤ 装卸费、保险费用不得作为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误。
⑥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没有计算,进项税额的计算有误。
⑦ 对于发生的原材料的损失中的运费的进项税额计算有误,企业将属于运费的进项税额按照原材料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有误。
损失材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7% +(35-2.79)×17%=5.69(万元)
企业多转出了进项税额0.26万元(5.95-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