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1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计入“投资收益”借方,并于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申报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经税务机关同意后,追补确认为2011年度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调整2011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的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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