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1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计入“投资收益”借方,并于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申报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12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是正确的。此项投资损失属于经专项申报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应于2012年收集此项损失相关的证据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税务机关自2012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届满时开始加收,也即应自2012年6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