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因盗窃罪被甲市人民检察院A区分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案件移交甲市人民检察院B区分院提起公诉,B区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方某有期徒刑3年。后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5年4月5日,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方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2006年5月10日,方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2006年7月10日,赔偿义务机关仍未作出赔偿决定。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市人民检察院A区分院与B区基层人民法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②甲市人民检察院B区分院与B区基层人民法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③方某应当先申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不作出赔偿决定是合法的;④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⑤方某可以在1个月内申请复议。
A.①③⑤
B.②④⑤
C.②③
D.②③④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据此可以确定甲市人民检察院B区分院与B区基层人民法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即①不正确,②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2项规定,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因此,③认为方某应当先申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观点是错误的。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因此,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其未在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的做法是违法的;方某有权在30日(即1个月)内申请复议。所以,④⑤正确。
综上得知,B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