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王老武住在某市海淀区,有两个儿子王萧峰、王乔峰及一个女儿王莫婵。王老武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莫婵。遗嘱中证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莫婵继承。后来,王老武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萧峰承担。王萧峰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欧阳。王乔峰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王莫婵也从外地赶来,在海淀区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各题:
如果王老武未有上述遗嘱,而王莫婵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通知王莫婵参加诉讼
B.如果王莫婵表示放弃继承权,则不予追加
C.如果王莫婵表示不放弃继承权,则追加王莫婵为共同原告
D.如果王莫婵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诉讼权利,则还要追加王莫婵为共同原告
答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追加
《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迫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