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原告:中标人乙
被告:招标人甲
招标人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投保人乙为某办公楼的中标人,中标价为7500万元。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由于市场材料价格下跌,招标人要求首先与中标人签订一份黑合同,将合同价约定为6800万元,然后再按招标文件签订一份合同并到合同管理站备案。由于中标人乙拒绝签订违背招标文件的黑合同,招标人甲就与另一家施工企业丙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为6800万元。乙多次与甲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甲与丙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并要求招标人甲以中标价的8%的比例赔偿乙利润损失600万元。招标人甲辩称:由于市场材料价格下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甲来说显示公平,甲有权不与乙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如何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2)甲不与乙签订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活动是合同订立的一种特殊方式,从整个程序角度,投标行为是《合同法》中的要约行为,中标通知书属于合同中的承诺行为。因此,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合同行为中的承诺。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也就是合同法理论通常所说的承诺生效实行到达主义。但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招标投标法》中承诺(即中标通知书)的效力采用发送主义,有的称为投递主义。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理,在招标投标中承诺生效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管中标人是否收到,中标通知书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其具体表现:一是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发生了承诺的效力,即合同已经成立。任何一方毁标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由此,本案中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甲方还要承担责令改正、接受处罚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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