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专业期刊、报纸、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附有设计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了符合规定的押金。信息网络发布的投标截止日期是2009年6月13日,而在期刊、报纸上刊登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23日。在2009年6月14日,A企业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送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以已经超过投标截止日期为由拒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接收了B、C、D、E、F、G、H 7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根据其项目特点决定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了各自的疑问,招标人分别进行了澄清和解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将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制成书面文件递送给相应投标人。现场踏勘结束后2日,有2位潜在投标人提出上次现场踏勘确因自己有特殊原因没能参加,要求招标人能够补充一次机会。经协商,招标人最后表示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这2位潜在投标人再次组织了现场探勘。开标后C企业向招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同时要求招标人退还押金,招标人以退还押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退还。在开标资格后审中招标人发现,承包商E是假借资质投标的。中标结果宣布后B企业中标,投标人C企业投诉评标委员会有位专家与B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因此,应以期刊、报纸上刊登的2009年6月23日的日期为准,招标人拒收A企业的投标文件是违法的。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招标人在现场踏勘中对潜在投标人问题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该部分内容属于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案例中,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0日才发出澄清修改文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本案例中,招标人只是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分别回答,将对问题解答的书面文件交给了与之相对应的投标人,而不是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这种行为显然不合规定。
(4)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对没有参加首次现场踏勘的2位潜在投标人单独组织第二次现场踏勘,此种做法不合法。
(5)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在本案例中,开标后,C企业向招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同时要求招标人退还押金,是合法合理的要求,招标人的行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