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背景材料]
某学校教学大楼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共有甲、乙、丙和丁4家潜在投标人。该项目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甲、乙2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甲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乙则一直到开标前2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甲、乙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问题]
投标人甲、乙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投标人甲、乙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诉求不能够得到支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第9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不应该也不会受理这类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