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背景材料]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专业期刊、报纸、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附有设计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了符合规定的押金。信息网络发布的投标截止日期是2009年6月13日,而在期刊、报纸上刊登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23日。在2009年6月14日,A企业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送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以已经超过投标截止日期为由拒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接收了B、C、D、E、F、G、H 7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根据其项目特点决定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了各自的疑问,招标人分别进行了澄清和解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将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制成书面文件递送给相应投标人。现场踏勘结束后2日,有2位潜在投标人提出上次现场踏勘确因自己有特殊原因没能参加,要求招标人能够补充一次机会。经协商,招标人最后表示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这2位潜在投标人再次组织了现场探勘。开标后C企业向招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同时要求招标人退还押金,招标人以退还押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退还。在开标资格后审中招标人发现,承包商E是假借资质投标的。中标结果宣布后B企业中标,投标人C企业投诉评标委员会有位专家与B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问题]
如果最终证实评标委员会中的某位专家确与B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应当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第3款,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