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背景材料]
某学校教学大楼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共有甲、乙、丙和丁4家潜在投标人。该项目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甲、乙2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甲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乙则一直到开标前2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甲、乙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问题]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例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缺陷。招标人通知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内容,而不是单纯告诉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招标人采用逐一电话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领用的做法,将其自身义务转给了投标人,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一定缺陷。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的正确做法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例中,投标人甲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如上述,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乙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