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判断题
在协调制度中,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常用的限定方法有定义法、列举法、详列法和排他法。( )
答案
参考答案:对
解析: 归类总规则一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只有按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确定的归类,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第二,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目录条文归类,而类注、章注的作用在于限定类、章和品目的商品范围。在协调制度中,常用的限定方法有:定义法、列举法、详列法和排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