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光明化肥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在何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理由] 光明化肥厂应在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按照《环境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该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情况下才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否则均为60日。《行政复议法》是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且该法制定于1999年,后于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行政复议法》中60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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