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对下述问题作出回答,回答的内容应当与你撰写的权利要求书相适应。
说明你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和附件3所记载的现有技术相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
特别提示:作为考试,仅要求依据客户提供的发明内容进行撰写,不要补充你可能具有的有关该发明主题的任何专门知识。
参考答案:新颖性
附件2中摩擦轮打火机的点火装置仅包括一个固定安装在转动轴上的摩擦轮和两个位于摩擦轮两端、可在转动轴上自由转动的圆盘,该两圆盘与摩擦轮之间既无可直接紧贴的摩擦接触面,也无通过其他部件而啮合的间接摩擦接触面,也就是说该圆盘仅起到阻止儿童拇指接触摩擦轮的作用,而不能起到带动摩擦轮转动的拇指按压轮的作用。因此,附件2没有披露独立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的“一对设置在摩擦轮两端、套装在所述转动轴上、并可相对于所述摩擦轮转动的拇指按压轮”这一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的两个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发明相对于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附件3中摩擦轮打火机的点火装置包括一个摩擦轮、一对外侧轮(相当于本发明的拇指按压轮)和一对内侧轮,内侧轮上的短轴以紧配合方式压入摩擦轮的中心轴孔中,外侧轮和内侧轮的相向侧轮面上具有一对可通过摩擦啮合的环形摩擦面,因而该点火装置需要使用者对外侧轮施加一个侧向外力,使外侧轮和内侧轮上这一对环形摩擦面形成摩擦接触,从而通过转动外侧轮来带动内侧轮和摩擦轮转动。而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拇指按压轮与摩擦轮直接形成一对可通过摩擦啮合的摩擦面,仅需向拇指按压轮施加一个径向作用力,就可以实现拇指按压轮与摩擦轮的摩擦啮合,带动摩擦轮转动。由此可知,附件3中没有披露独立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因此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因此,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而言,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2)创造性
正如第1题中所指出的,附件3是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特征是:所述拇指按压轮与所述摩擦轮具有一对彼此对置的摩擦面;该点火装置还具有使所述拇指按压轮与所述摩擦轮作相对移动的配合结构,当向所述拇指按压轮施加径向力时,该配合结构即可使所述拇指按压轮的摩擦面紧贴在所述摩擦轮的摩擦面上,形成摩擦接触,从而使所述拇指按压轮的转动带动所述摩擦轮转动。
由此可知,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摩擦轮打火机,其不仅可防止儿童用其进行点火以确保安全,且方便成人使用,不容易损坏打火机。
在附件3的其他部分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同时附件2中也未披露有关这两个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教导,即附件2没有向所述领域中的技术人员提供将上述两个区别特征应用到附件3中来以构思出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此外,这两个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即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能够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3中,以解决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于采用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打火机,在防止儿童用其进行点火以确保安全和方便成人使用方面达到同样效果的条件下结构更简单、操作更加方便,不会损坏打火机。因此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附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解析:
本题原意是考核考生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争辩能力,即能否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来论述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新颖性的论述应当满足三方面的要求:单独对比原则;结合案件作出具体技术特征对比分析;明确结论,并指出依据的法条。
对于创造性的论述应当满足四方面的要求:既要说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又要说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在论述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应当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相应章节规定的三步法进行;结合案件进行具体对比分析;明确结论,并指出依据的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