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分居平海市的A区、B区和C区,甲收到乙的一张支票,票面金额10万元,付款行是平海市D区的市商业银行D区分行,甲于6月1日收到支票,6月3日以背书方式将支票转给丙,6月5日丙带支票到银行兑现,结果在路上遗失。丙找了几天未找到,不得已于6月9日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法院于6月10日受理此案后,指定审判员王某独任审理此案。同时通知市商业银行D区分行停业支付,并于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从6月16日至8月15日。丙遗失的支票被李某拾到,李某假造背书于6月12日到平海市E区百货商场骗取了价值九万余元的商品。商场收到支票后于6月22日到银行交票发现此票是别人遗失的,赶紧到法院申报。 法院下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A.法院指定审判员王某独任审理
B.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市商业银行D区分行停业支付
C.法院于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D.法院决定公示催告期间从6月16日至8月15日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业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中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日。"B、D是合法的,C不合法;因为法院6月 10日受理此案,"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法院事实上6月15日发出公告,显然违法。公示催告是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A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