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份发生下列购销业务。
(1) 购进A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 000 000元,货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运费50 000元。
(2) 购进B原料一批,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 000元,货已验收入库。
(3) 进口药品检验设备一台,取得海关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20 000元。
(4) 向某纸制品厂定制药品包装箱一批,药厂已预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80 000元,包装箱下月交付。
(5) 外购货物一批用于集体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 000 000元。
(6)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900 000元的药品给某药品批发企业,已取得预收货款 900 000元,该批药品计划下月交付。
(7) 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给外省某药品经销商一批药品,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0000元。
(8) 无偿提供市场价格为80 000元的药品给某医院试用。
(9) 将已逾期1年的包装物押金50 000元,冲销本厂库存包装物成本。
该制药生产企业计算的当月增值税税款如下。
当月进项税额=1 000 000元×17%+50 000元×7%+120 000元+80 000元×17%+
100 000元×17%=324 100元
当月销项税额=900000元×17%=153 0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153 000元-324 100元=-171 100元
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指出该企业当月增值税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误之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1) 购进的用于免税药品生产的B原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进口药品检验设备(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包装箱未验收入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 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于货物尚未发出,因此,不得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
(6) 销售给外省某药品经销商一批药品,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应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计算增值税额。
(7) 无偿提供药品给某医院试用,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当期消项税额。
(8) 已逾期1年的包装物押金,应按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月进项税额=1000 000元×17%+50 000元×7%=173 500元
当月销项税额=(600 000+80 000)元×17%+50 000元/(1+17%)×17%=122 865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122 865-173 500)元=-50 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