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东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其中丁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戊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丁的房产仅值20万元。戊任职期间,未经股东会同意,代理长城公司从外地采购6辆汽车并将其销售给远见公司。后来由于经营不善,东方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对下列违法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 )。
A.赵某在旁听某案件审理时殴打审判人员,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
B.钱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C.孙某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D.李某以暴力阻碍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参考答案:A,B,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25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A项表示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2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B项的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27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D项所描述的情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而不能由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所以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