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东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其中丁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戊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丁的房产仅值20万元。戊任职期间,未经股东会同意,代理长城公司从外地采购6辆汽车并将其销售给远见公司。后来由于经营不善,东方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从判决宣告之日15日内未上诉的
B.一审普通程序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的,公告送达
C.选民资格案件,原告如果不服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D.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各自签收时调解书对本人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民诉意见》第165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所以上诉期应当从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而非判决宣告之日起起算,A项的表述错误,当选;《民诉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定期宣判时,当事人不签收法律文书的,视为送达,而不是公告送达,B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不能上诉,C项说法错误,当选;《民诉意见》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调解书不能同时送达的,只有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D项的说法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