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本题双方所负均为金钱债务,甲厂向乙公司主张抵销权,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因此只有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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