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 2004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4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得到确切证据证明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 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 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6月22日, 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6月3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2004年7月1日,A企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 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厂房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B企业由此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要求下,经 A、B两企业的上级部门多次调解,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2005年6月1日,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A企业于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问题:
(1) A企业在2004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
(2) A、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在A、C企业的保证合同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是什么
(4) A企业是否有权向B企业要求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5) 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1) A企业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A、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双方在抵押合同“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3)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C与债权人A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7月11日~2005年2月 10日。
(4) A企业有权向B企业要求80万元的补偿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5) 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C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4年7月11日~2005年2月10日。债权人A直到2005年6月1日才要求保证人C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所以 C的保证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