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3]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23万元、3.9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发票)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8万元、1.36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
(4)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收到,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5)将本月外购的20吨钢材及前期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
(6)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当期应纳增值税=7.14-8.72=-1.58(万元)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是1.58万元。
[解析1]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42万元的销售额应计人当期,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解析2]本期外购的20吨钢材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修建产品仓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析3]将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1.36万元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解析:当期应纳增值税=7.14-8.72=-1.58(万元)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是1.58万元。

解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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