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8]
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直接零售金首饰,取得零售额468000元;随同首饰销售配有首饰盒,另收取零售额1755元。
(2)以旧换新销售金首饰,换出新首饰600克,收取差价款81900元。
(3)零售包金首饰取得零售额30000元。
已知: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贵重首饰等消费税税率为10%,当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2000元。
要求:

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应纳增值税=[(468000+1755+81900+30000)÷(1+17%)]×17%-72000=12513.97(元)。

解析:[解析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81900÷(1+17%)]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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