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9]
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他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
(2)提供不含增值税价款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0000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当期全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
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粮食白酒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要求:

计算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00+500000)÷(1+17%)×20%+20×1000×0.5×2=44735043(元)

解析: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川赞”,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