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2]
某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特种空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77840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19890元。
(2)销售电视机120台,每台含税零售单价为2223元。
(3)代销一批数码相机,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87820元(未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购进热水器50台,不含税单价800元,货款已付;购进DVD播放机100台,不含税单价600元,货款已付。两项业务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当月该商场其他商品含税销售额为163800元。
已知:该商场上月未抵扣进项税额6110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要求:

计算该商场4月份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0×50+600 x100)×17%+60=23110(元)当期销项税额=177840÷(1+17%)×17%+19890÷(1+17%)×17%+2223÷(1+17%)×120×17%+287820÷(1+17%)×17%+163800÷(1+17%)×17%=133110(元)当期应纳税额=133110-23110=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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