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本上诉状副本3份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与解析]
本上诉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当事人称谓中没有注明各自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正确的写法应是“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2.被上诉人遗漏,案情中并未明确交待原审被告仅上诉原审原告冯草一人,因此被诉人中应将原审原告3人全部列入。
3.在引出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之前的程式化语言中遗漏一审法院的文书号,正确写法应是“不服石河于市人民法院2002年2月10日(2002)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4.上诉状中应有“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而不应是“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
5.据案情介绍,于凤莲仅要求改判一审法院对其与蔡显庭收养关系不成立的确认,而非全部判决,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是错误的。
6.上诉状应诉至法院,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书写“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是错误的。
7.“具状人:张少芬”错误,应该是“上诉人:于凤莲”。
8.上诉状中日期错误。法律规定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期限是15天,案情中交待一审判决于2002年2月10日作出,距离2002年2月27日已达17天,明显超出15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