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王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 (2)对侦查员小丁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小丁的侦查工作,小丁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侦查员小丁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小丁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不应以对侦查员小丁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小丁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回避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小丁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小丁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5)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法庭审判的书记员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六机关规定》第8条的相关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决定。《刑诉解释》第32条也规定;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7)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刘某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8)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刑诉解释》第31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第32条又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此,书记员李丽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