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两位以现金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李某以劳务出资,每位合伙人均持有企业的财产份额,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加工业务,月销售收入10万元。 (1)该企业定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账号在税务管理机关登记存档。 (2)该企业在异地长期采购物资,为方便结算,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根据经营的稳定情况,决定长期保留该账户。 (3)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只设简易账。对资金进行归口管理,所有销售收入均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工资发放、现金支取一律在一般存款户办理,导致企业故意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少交税金1.2万元。 (4)为厂从大华公司采购材料,经申请开户银行同意,于2006年10月20日开出面值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大华公司材料款,期限3个月。大华公司于10月22日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江海公司,并由赵某、刘某二人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江海公司于11月8日背书转让给永昌公司。永昌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背书转让给深发公司,深发公司又将票据质押背书,为欠环海公司的30万元货款提供保证,2007年3月31日质押解除。 (5)深发公司于2007年4月12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6)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代为支付票据款项,永昌公司认为该票具由赵某、刘某二人提供保证,应由保证人付款。 (7)保证人赵某认为,保证人有2人,自己只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刘某认为被保人不明确,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支付结算制度》、《税收征管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供哪些资料能否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否长期保留 (2)企业对账户的管理使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设账方式是否合法少交税金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4)银行拒绝向深发公司支付票据款,理由是否成立 (5)在拒绝付款后,深发公司要求永昌公司、赵某、刘某代付票据款是否正确永昌公司、赵某、刘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6)若刘某代付票据款后,刘某可以采用什么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该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因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税务登记证。 该企业可以开立临时存款户,用于办理企业的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该企业账户使用管理错误。企业的工资发放、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全,应将企业开立所有账号全部报告给税务机关,而不是只报告基本存款账号。 (3)企业设账方式不符合税法要求,月销售3万元以上的,应设置复式账。 企业故意少记收入,多记费用,导致少缴税金的行为属于偷税,处罚方式为追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票据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种。大华公司、江海公司、永昌公司和深发公司之间的背书属于转让背书,该种背书符合背书连续的要求,即前手的被背书人是后手的背书人;而深发公司与环海公司之间的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该项质押背书不影响深发公司持有票据,并享有票据的权利。 (5)永昌公司的观点不正确。永昌公司属于江海公司的前手,应承担付款义务。 赵某的观点错误,票据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或刘某均有单独向深发公司支付40万元款项的义务。 刘某的理由不成立,被保证人是大华公司。 (6)若刘某代为付款后,刘某可以向被保证人大华公司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同时可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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