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食品公司”),欲上一条新式食品生产线,急需一台关键设备,便与某食品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为“机械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新式食品料理机的研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食品公司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原始资料,并支付实验开发所需经费和报酬100万元;机械研究所应于8个月内完成研制,提交料理机及有关技术资料,并保证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而且应负责安装、调试直至顺利投产。合同订立后,机械研究所将该项研制开发工作交给本所高级工程师张某完成。张某经过近8个月时间的刻苦攻关,终于完成研制任务。经生产检验,大部分技术指标超过了同类进口机械的水平,使食品公司因此获得比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不久食品公司发现机械研究所的工程师张某将此项研究成果向国家专利机关申请了专利,于是食品公司将此事通知机械研究所,要求张某撤回专利申请,认为该项技术成果是食品公司委托机械研究所开发完成的,食品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其专利申请权应归食品公司所有。但是机械研究所得知此事后,对食品公司的要求表示反对,同时认为该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由本所享有,并告知张某撤回申请。但是,张某认为此项技术虽然是单位交给自己完成的,可是为了完成这项工作自己占用了大量的业余时间,倾注了全部的心血,单位只是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对此张某愿意将花费的单位资金付给机械研究所,坚持不肯放弃专利申请权。在三方对该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争执不休的情况下,机械研究所在向律师咨询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撤销张某的专利申请,并依法获准了该专利。但是,机械研究所获得上述技术专利后,发现食品研究所仍然在使用该项技术,于是要求食品公司与其订立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许可合同,并向机械研究所交付使用费用。食品公司认为当初双方有技术开发的委托合同,既然已经向机械研究所提供了开发资金并支付了报酬,当然有权使用,无须征得机械研究所的许可,更无须向其支付使用费。在此情形下,机械研究所遂将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该项技术,认定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并向机械研究所支付侵权行为所应支付的赔偿金。问:(1)该新式食品料理机是否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2)张某的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解决机械研究所获得该项专利后,如果食品公司或者张某对机械研究所获得的专利有异议应如何解决(3)食品公司未经机械研究所同意使用该项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机械研究所的起诉理由是否正确(4)如果机械研究所转让该项专利,食品公司是否具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该食品料理机的发明属于产品发明,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关于新颖性的认定标准,我国采取的是混合制度,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本案提供资料显示,该料理机的大部分技术超过了同类进口机械的水平,并使食品公司因此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已说明该料理机具备了上述三项授予专利权的特性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机械研究所享有。首先,食品公司与机械研究所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开发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依法应当由研究开发人享有。其次,该产品的直接研究开发人张某接受机械研究所交给的工作任务,而从事该产品的发明工作,应当属于职务发明。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即本案中的机械研究所享有。(2)如果张某的申请被驳回而不服的,张某作为专利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果对复审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食品公司或者张某对机械研究所获得专利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食品公司对该项专利的使用不构成侵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因此,食品公司对该项专利的使用并未构成侵权。所以,机械研究所的起诉理由也不正确。(4)食品公司不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合同法》规定,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而机械研究所在获得该项专利后,就是该项专利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独占的、排他的专有权,因此,其专利权的转让不同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故不受上述规定约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