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方某和表弟耿某按份共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方某经营一些工程。年初3月,方某在外地,耿某通知其说,工地急需用钱,方某就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存放处及存折密码告诉了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耿某由此知道了方某的存折存放处及存折密码等相关信息。到了4月21日,方某离家外出,行前叮嘱耿某:“工地有急事可以先办。”4月25日,耿某因私事急需用钱,即到方某居住的房间里拿上存折,并于当日、5月6日两次到工商银行共提取人民币一万二千元。5月10日,方某回家后发现存折不见了,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存折内被提取了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即怀疑存折被窃,方某也曾多次询问耿某是否拿过存折,耿某否认,方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方某工地上工作的章某在开搅拌机时,有九岁小孩李某偷偷触动按钮,导致章某手受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在本案中,方某外出前的叮嘱涵义甚广,包含着工地上需用钱可以动用存折内存款的意思。之后耿某取钱的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具有违法性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具有违法性,因为此合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本身还未生效。 从第1题可以得知,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4月21日,方某离家外出,行前叮嘱耿某:“工地有急事可以先办”,此叮嘱涵义甚广,包含着工地上如急需用钱可以动用存折内存款的意思,应当认为二人再次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同的是,年初3月时,耿某通知方某说“工地急需用钱”,方某就将6.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存放处及存折密码告诉了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双方的委托合同内容是耿某帮方某处理“工地急需用钱”的相关事宜,合同立即生效。而在4月21日,方某的叮嘱则是“工地有急事”可以先办,即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到耿某对方某存款的处分,必须以“工地有急事”为生效条件。后耿某因“私事”急需用钱,即到方某居住的房间里拿上存折,并与当日、5月6日两次到工商银行分别提取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此时,方某与耿某的委托合同还没有生效,耿某私自动用方某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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